王思聪被取消限制,20号被取消限制!
伊尔女性网 发表于:2019-11-30 11:17:20
2被限制消费不等于“老赖”
限制消费作为一种间接督促的执行措施,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同。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这是一种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相较之下,限制消费措施启动门槛较低,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或者必要时,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就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此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必须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由此可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比限制消费启动条件更严格、惩戒效果更严厉的执行措施。一起普通执行案件中,只要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就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只有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时,法院才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举例来说,在北京某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某名下两辆机动车,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而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一直拒接法院电话且拒不交出上述车辆。在此情形下,法院不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而且还因其故意规避执行,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3同一被执行人可被多次限制消费
近期受到广泛关注的“王思聪又被限制消费”事件中,反映出社会公众的一个认识误区:即这两次限制消费的对象都是王思聪。其实不然。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消费令只能向被执行人发出。为了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肆意挥霍公司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简言之,被执行人是单位的,直接被限制的对象还是单位,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管的消费行为受限是为了防止公司财产被恶意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