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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3月26日0-24时,全省无新增确诊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截至3月26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5例,累计治愈出院92例,病亡1例。现在院隔离治疗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例,其中长春市1例,梅河口市1例。上述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6人,均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提醒广大群众,当前境外疫情形势严峻,输入风险不断增加,请一定不要放松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做好个人防护,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如您是从疫情发生国家返回人员,应主动到当地社区做好筛查登记,配合专业人员开展医学观察,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请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就业工作,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且在3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关注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意见》提出,将2019年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期限和企业职工培训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支持金融结构增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按年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在存款准备金率基准档基础上,对普惠领域贷款投放达标的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充分利用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支持贫困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企业方可实施裁员行为。裁员企业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到同级人社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省内企业进行市场开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展费用进行补贴。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
关注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9〕42号)要求,在长春市、吉林市试点建立3-5家,其他市州建立1-2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逐步提高社区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服务水平。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加大力度支持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尽早出台中国(珲春)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实施方案,推动长春、珲春跨境电商综试区联动发展。
关注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发挥政府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超出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和额度的贷款贴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包括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
加强托底安置就业
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人员,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年。
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全面高质量推进国家青年见习计划实施,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退役2年内未就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其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面向有就业意愿的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211”就业服务行动,在毕业年度内至少推荐2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就业指导,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或就业见习信息。
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
健全相关部门招生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招生录取统一平台,确保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到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补贴。
关注四: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就业工作,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且在3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关注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意见》提出,将2019年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期限和企业职工培训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支持金融结构增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按年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在存款准备金率基准档基础上,对普惠领域贷款投放达标的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充分利用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支持贫困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企业方可实施裁员行为。裁员企业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到同级人社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省内企业进行市场开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展费用进行补贴。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
关注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9〕42号)要求,在长春市、吉林市试点建立3-5家,其他市州建立1-2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逐步提高社区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服务水平。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加大力度支持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尽早出台中国(珲春)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实施方案,推动长春、珲春跨境电商综试区联动发展。
关注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发挥政府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超出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和额度的贷款贴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包括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
加强托底安置就业
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人员,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年。
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全面高质量推进国家青年见习计划实施,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退役2年内未就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其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面向有就业意愿的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211”就业服务行动,在毕业年度内至少推荐2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就业指导,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或就业见习信息。
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
健全相关部门招生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招生录取统一平台,确保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到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补贴。
关注四: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就业工作,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且在3月3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关注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意见》提出,将2019年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期限和企业职工培训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支持金融结构增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按年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在存款准备金率基准档基础上,对普惠领域贷款投放达标的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充分利用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支持贫困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企业方可实施裁员行为。裁员企业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到同级人社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省内企业进行市场开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展费用进行补贴。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
关注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挖掘内需带动就业
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9〕42号)要求,在长春市、吉林市试点建立3-5家,其他市州建立1-2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逐步提高社区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服务水平。
稳定外贸扩大就业
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加大力度支持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商平台,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尽早出台中国(珲春)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实施方案,推动长春、珲春跨境电商综试区联动发展。
关注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发挥政府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超出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和额度的贷款贴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包括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
加强托底安置就业
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人员,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年。
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全面高质量推进国家青年见习计划实施,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退役2年内未就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其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面向有就业意愿的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211”就业服务行动,在毕业年度内至少推荐2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就业指导,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或就业见习信息。
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
健全相关部门招生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招生录取统一平台,确保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到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补贴。
关注四: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发挥失业保险作用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文章来源: 吉林乡村广播、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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