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风险第一百七十八期——提单中所暴露出的风险信息(上)
讲故事的翁老头 发表于:2019-07-27 09:32:00
原标题:专家说风险第一百七十八期——提单中所暴露出的风险信息(上)
第 178 期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提单是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也是进口货物申报时的重要单据。提单的签发人为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以及无船承运人。由于签发人的不同,提单格式也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于集装箱货物,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提供的是经过换单后的提货单(D.O);对于散杂货物,企业向海关提供的是专用于提货的提单复印件或副本提单。
根据多年审核报关单据的工作经验,提单作为进口货物申报的重要单据,通过分析提单上的信息,可以发现其中的风险所在。
一、分析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之间的关系
这部分位于提单的最上部。如发货人、收货人均为企业,首先 分析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一般情况下,通过名称就可以判断。 例如:发货人为国外企业,收货人为它的国内合资或独资公司的情况。对于存在特殊关系的,就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对成交价格有影响。
举个例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日本产乱码热轧不锈钢带材323吨。经查实货中有290吨伪乱码冷轧不锈钢带材,涉嫌伪报品名偷逃反倾销税53万;之后不久,其第二批货物到港,由于 海关已经加强了对该类涉及反倾销货物的验估,该公司将货物原产地伪报为南非的手法继续偷逃反倾销税。海关通过重点分析货物运输费用的合理性来发现风险 。自南非进口货物运费至少是自日本进口费用的3倍。但两批货物显示两地运费相同,由此判定运输路线申报不实。后经调阅一程船提单发现了真实产地为日本, 确定其伪报原产地偷逃反倾销税的事实。
二、分析收货人和报关单申报的收货单位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有可能存在以下两种风险:
1、最终用户风险。 部分配额管制的商品,如棉花,国家给予一些企业优惠税率;部分设备,国家对一些鼓励项目给予减免税优惠。因此, 提单和报关单的收货单位不一致,就存在以瞒报最终用户以骗取优惠税率或减免税的风险。
如收货人位置是“TO ORDER”字样,我们就可以将通知人和报关单的收货单位进行比较一致性而发现风险。
2、价格风险。 对于信用证付款,有的企业 通过隐瞒最终用户而瞒报信用证开立人,从而瞒报实际成交价格;也可能通过直接将付款方式瞒报,以避免提交信用证副本和付款情况等单据,达到其瞒报价格的目的。
如:对于申报成交方式为CNF的货物,通过审核货物“一程船”提单,就可以发现货物的实际缴款方,进而确定实际的成交方式。
(未完待续,明天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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