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羌小妹微普法丨专家解读: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阿坝州妇联 发表于:2019-08-05 10:13:39
原标题:藏羌小妹微普法丨专家解读: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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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期
本期内容
■ 九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规范对象更加明确
■ 执法手段更为有利
■ 监管机制更科学
■ 全方位部署配套保障制度
本期讲师

章群
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中国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学术专业委员会委员、适度劳动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专家、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社会发展组委员、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专家库专家、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公共政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研究。
本期内容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不仅是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也是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我们现在强调男女平等,最根本和基础的是实现男女经济权的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收入以个体为单位,那么个体劳动机会的平等就是经济平等的前提。这就关系到工作机会、工作环境、工作保障等问题。促进女性就业,准确的说是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是女性获得经济权的关键。从目前的现行法律法规,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促进就业法》,确实可以看到对女性的特别保护,但执行难一直是个问题。2019年2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最积极的意义就是将相关法律规范加以细化,并且补充了多种可操作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实现妇女平等就业。
规范对象更加明确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通知》从拟定招聘计划到发布招聘信息,再到人员招用全过程,对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了“六不得”要求:
一不得限定性别(除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或性别优先;
二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三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五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这些明晰的标准非常值得肯定。就业乃民生之本,女性的公平就业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因此,除宪法规定男女平等基本原则以外,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但女性招聘环节中遭受“仅限男性”“男性优先”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针对此类现象,《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做到“六不得”,可以看出,《通知》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在强调就业“量”的基础上,更强调就业的“质”,切实实现对妇女的就业保护。
执法手段更为有利
首先是民事救济方式的明确。该《通知》中规定,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这样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提供了民法基础,让维权能够落地。同时,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这一措施也体现了民事救济的力度。
《通知》提出“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是健全司法救济机制的一种新举措,是全国妇联等部门多年推动的成果。这源于中国首例招聘阶段性别歧视案“曹菊(化名)诉北京市海淀区新巨人培训学校”招聘条件“仅限男性”案,当时因无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而不得不借名诉讼以“一般人格权纠纷”立案(之后的化名黄蓉、马户、高晓提起的同类诉讼所用案由相同)。这一案件受到社会和学界的关注。在2017年两会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洪天慧提交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设“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案由的提案》。令人欣慰的是,经过全国妇联的努力,在《通知》审议稿的推动下,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沟通,终于推出了人社部建议的新案由: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颁布,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借名诉讼的尴尬将成为历史,这可以让数以亿计的女性求职者从中受益。

其次,违法成本提高。《通知》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招聘信息的审核义务与罚则。从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预防招聘性别歧视环节入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在此基础上,《通知》明确了两项罚则:
其一,是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其二,是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机构来说,也将会导致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受损。

监管机制更科学
《通知》规定了多渠道举报投诉,不仅提出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都成为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同时,建立各地人社、司法、工会、妇联等部门的联合约谈机制。相关机构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行动,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并且,以行政责任和舆情指责等方式,督促被约谈单位积极合作,以免被劳动监察机构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从而扫除了约谈中的障碍,从原有的单一管理向着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向发展。
全方位部署配套保障制度
为保障妇女就业,不仅要实现对“禁止行为”说不,更重要的是要减轻妇女就业的切实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家庭、子女、社会,因此需要建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中包括加强就业服务,以女大学生为重点,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择业观。
同时,组织妇女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尤其是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尽快适应岗位需求。
再者,鼓励用人单位尊法守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提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
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这一系列措施应该说,为妇女就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不仅仅是对于女性就业的保护,也减轻了男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压力和心理等压力。公众对该《通知》的热情关注和热烈讨论,既反映了公众对男女平等问题的关注,也反映了大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程度。这次九部委联合发文,充分体现了国家解决就业性别平等问题的决心,对实现男女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此次《通知》不是结束,而是开始,后续还需要有配套的税收、生育、岗位性别调整等等一系列措施,共同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实现男女就业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共享美好社会。
来源: 四川幸福女性
审核:陈 英
主编:李良霞
编辑:刘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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