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人已整改到位!违规营利,衢州有34名公职人员向组织如实报告了
衢州发布 发表于:2019-08-05 12:13:26
原标题:24人已整改到位!违规营利,衢州有34名公职人员向组织如实报告了
4月9日,市级机关某单位刘某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了所投资公司的股权变更。此前1月,刘某取消了其市政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高级工程师资质证件的挂靠。这是今年以来,我市第24位自查报告并整改违规营利性行为的公职人员。
24人已整改到位
今年以来,市纪委监委紧盯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等六类重点对象和违规经商办企业等八种情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专项治理。截至目前,34名公职人员主动如实向组织报告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其中24人已整改到位;44名公职人员经审计发现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46个问题中36个已整改到位;其余涉及到股权转让等,程序较多、在短时间内难以清理到位的,市纪委监委要求当事人明确整改时限,督促相关派驻机构及时跟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哪种违规营利性活动最多?
“在已发现的违规营利性活动中,违规持有商业性银行、小水电股份等最多,占42.6%。”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除此之外,违规注册或合伙注册成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违规在企业中兼职取酬,在我市公职人员的违规营利性活动中也有较高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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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吴某是主动报告拥有某农商银行股份的公职人员之一。“2006年左右,当时为了帮助朋友完成任务买了1份某农村信用社股份。”因为总价值较低,吴某便没当一回事。
后来农商银行组建时,股份有所升值,吴某保留了股份。“想到每年分红只有500多元钱,之前就没有向组织报告,也没有意识到这属于违规行为。”今年1月市纪委监委的专项治理中,明确将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列为治理重点。吴某第一时间提交了自查报告,并于今年2月将股份转让他人。
“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历来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均有明确禁止性要求。”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既坚持依法依规、分类纠治,又注重保护合法权益、妥善处置。按照主动从轻、核查从严的原则,对如实填报并主动纠正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同时,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规定,对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在管辖领域或下属单位非法持股谋取私利的,或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拒不退出违规营利性活动的,视情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维护纪律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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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参公人员程某某,2010年以朋友的名义注册成立了衢州柯城某经营部,从事小型仪器设备、化学物品检测试剂及检验卡等销售并开展经营活动。程某某在任职期间以他人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开展经营活动,且部分经营业务与本人职务行为直接相关,其行为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错误,程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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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例
近年来,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也有一些公职人员像程某某一样借用他人名义变相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试图规避组织核查,但都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市纪委监委此前查处的某县领导,以亲戚名义在主管的工程项目中出租挖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最终受到党纪和国法的严惩。目前,有两名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公职人员,因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专项治理,一方面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把精力凝聚到干事创业上来;另一方面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以不断推动衢州高质量发展。”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按照分级负责、惩前毖后原则,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将严肃问责,对典型案件将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链接】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来源:衢报传媒集团、市纪委
文:徐双燕、吴晓夏
图:网络
(注:以上单位为衢州发布矩阵成员单位,其发布内容已授权衢州发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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