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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人民法院晒出“扫黑除恶”成绩单,公布典型案例!

南阳人民广播电台  发表于:2019-08-06 13:36:10

原标题:卧龙区人民法院晒出“扫黑除恶”成绩单,公布典型案例!

7月25日下午,卧龙区人民法院召开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并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卧龙区人民法院晒出“扫黑除恶”成绩单,公布典型案例!

卧龙区人民法院晒出“扫黑除恶”成绩单,公布典型案例!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卧龙区法院共受理恶势力犯罪案件18件,审结13件,其中,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5件,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案件13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近300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近78万元,起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目的和效果。

案例一

蒋某召、曾某欣、蒋某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蒋某召、曾某欣、蒋某苗预谋对外地途经南阳的拉沙车实施敲诈,而后三人分别或者共同驾车,采用对拉沙车司机威胁、拦截等手段,敲诈勒索赃款共计51950元,三人分肥,案发后已退赔52650元。被告人蒋某召、曾某欣、蒋某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以拦截车辆、威胁报警或向路政部门举报超载为由对外地拉沙车司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且三人以蒋某召为纠集者,以威胁报警或向路政部门举报等手段,敲诈勒索外地拉沙车司机,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上述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从严惩处。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蒋某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曾某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蒋某召等人公然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

案例二

柳某、孙某、刘某、聂某、李某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孙某、刘某、聂某、李某自2012年开始,在南阳市某中心市场对早市流动摊贩以不交管理费就掀摊位、不让在此做生意的方式,收取早市流动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100元至500元不等。2015年11月,被告人柳某成立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南阳市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的三个社区签订聘用协议,由公司人员协助负责该街区域及周边市容秩序和市场的综合管理。期间,被告人柳某等人先后收取杜某、王某等50余名早市流动商户管理费717350元。被告人柳某、聂某还以管理市场之名要求7名商户统一购买自己采购的铁皮桌子,先后收取购买铁皮桌子或者包铁皮桌子的费用共计3250元。在管理早市过程中,柳某、聂某及其管理的人员以商户不服从市场管理为由,随意殴打、恐吓市场早市商户。被告人柳某、聂某、刘某、李某、孙某以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手段,在南阳市某中心市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强行收取“保护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柳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殴打、恐吓、损毁他人财物等手段,长期强行收取保护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卧龙区法院对柳某等人依法严惩,净化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三

杨某、高某、倪某、冯某、管某、徐某、朱某等16人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张某(另案处理)任法人的武汉某金融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多家分公司(河南省四家)。武汉某金融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于2015年10月成立,被告人杨某任南阳分公司经理,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分公司内部设立业务部、风控部、行政部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司的贷款和贷后工作。南阳分公司成立以来,通过总公司统一调配风控部门人员、面向社会招聘业务员等手段逐步完善组织层级、扩充人员数量,在业务开展中逐步完善了服务于犯罪的公司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高某、倪某、冯某、管某、徐某、朱某等人为积极参加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关系清晰、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完备,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南阳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该公司业务员向社会招揽不特定的客户,无车辆抵押或有车辆抵押进行放贷,以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贷款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为主要收益。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以不允许客户阅览合同、不允许客户自留合同、隐瞒贷款实际利率、隐瞒违约后高额违约费用等方式不告知客户真实的合同风险,欺骗客户快速办理贷款业务,且擅自抬高贷款本金额度,隐瞒居间费用,采取利息差的方式向客户逐月收取费用,致使贷款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远高于业务员所介绍的费用。且该公司采取窃取车辆、暴力收车等方式对违约客户的车辆非法控制,并以此为要挟条件,肆意索要收车费、高额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敲诈客户钱财。自南阳分公司成立以来,共计非法放贷8000余万元,非法扣押客户车辆71台。公司所得的非法收益其中一部分用于公司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日常办公开支等,以维持公司犯罪活动的持续进行。

被告人杨某、高某、倪某、冯某、管某、徐某、朱某等16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杨某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纠集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杨某为首要分子。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涉及“套路贷”、暴力讨债和敲诈勒索的典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杨某利为首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涉及受害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该案的依法审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的决心,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原创:南阳台记者 王科旸

编辑: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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