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嫌犯认罪 事件始末回顾
伊尔女性网 发表于:2019-06-26 10:18:23
一认罪只是策略。
英美采用双层次的犯罪构造理论,即犯罪行为和犯意。即使检察官证明了双层次要件成立或者辩方承认了双层次要件中的构成要件事实,辩方仍然可以寻求一个或多个辩护理由。只要这些辩护理由成立,被告人便可以被宣告无罪。因此,即使辩方承认被告人克里斯滕森通过极端残忍的行为杀害了被害人章莹颖,也不代表辩方承认克里斯滕森有罪。因为辩方承认被告人克里斯滕森实施了杀害行为,也仅是双层次的构成要件成立,但是辩方在此之外还可以寻找辩护理由,以寻求无罪判决。因此,辩方对被告人克里斯滕森罪行的承认,也仅仅是一种辩护策略。
犯罪嫌疑人和他女友
二 精神病辩护
所谓精神病辩护是指,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是由于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缺陷,而不是像正常人那样对事物的性质有正确的辨认能力,以及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控制能力,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就可以因被免责而宣告无罪。精神病免责的辩护事由来源于姆纳顿刺杀案,姆纳顿无故刺杀英国首相罗伯特·皮尔,其在刺杀行动中将首相秘书爱德华·德拉蒙德误作皮尔杀害。辩方称,姆那顿既不是恐怖分子也不是政治狂热分子,他没有任何动机去刺杀皮尔。法庭经审理认为,姆纳顿因精神病而无罪不负刑事责任。在英美法系,精神疾病是一项免责事由。
三辩护理由不成立
精神病作为一种辩护理由,其成立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失去了对事物性质的辨认能力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因而,精神疾病这一辩护理由的核心在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被告人克里斯滕森以如此之残忍手段杀害了受害人章莹颖,而且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对整个犯罪过程都有完全的掌控能力,如他通过假装警察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绑架之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残忍的强暴杀害行为,之后又弃尸逃避警方侦查。通过被告人克里斯滕森对犯罪的掌控能力来看,他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且他实施上述犯罪并不是毫无任何理由和动机的,而是由于其心理扭曲变态。辩方所提出的,其生活学习上的挫败导致其心灵扭曲,这并不能证明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反而证明了其为何实施如此残忍的犯罪行为。
四中国可行使管辖权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中国可以行使管辖权。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克里斯滕森已触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罪的最低刑均在三年以上,因而根据我国刑法保护管辖的规定,我国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