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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机械执法要不得

律赢惠法律服务平台  发表于:2019-08-12 14:08:43

原标题:如此机械执法要不得

如此机械执法要不得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也是我们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所尊崇的准则。但现实中,我们却经常遇到“机械执法”的无奈情形,特别是企业登记备案需要打交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某公司正在申请新三板挂牌,作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起草了挂牌申报会议文件,其中涉及到职工代表监事变更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律师依法起草了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但公司在进行工商备案时却被告知文件不全,需提交监事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

公司将上述事宜告知律师,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变更的最终也是唯一有权决定机构,无需也不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有无明确法律依据。

经多次沟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14]29号文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立即查阅了该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之附件《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律师认为,如仅作文字解释,该规范性文件确规定“无论董事、监事、经理任一职务备案,股份公司均需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但该规定描述是不完善、不严谨、不准确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如聘任经理当属董事会的职权,凭什么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如股东代表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凭什么需要董事会通过;如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均需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公司法设置“三权分立”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有什么意义。

公司将律师的意见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答复:文件如此规定,不予办理。律师出于为公司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考虑,做出妥协,可以在股东大会、监事会里通过议案确认职工代表监事变更事宜,但不宜在董事会里审议该议案,若如此,一旦披露董事会审议职工代表监事变更将显得不伦不类,毫无法律依据!公司再次将律师的意见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然“铁面无私”。

针对上述事件,作为“无所不能”的律师,我们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坚持专业法律素养,不行就诉诸法律,进而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再是告知企业:你们想想办法吧。第一条路是不能走的,企业挂牌的进程耽误不起;第二条路很多人都在走,你懂得!

实践中,囿于目前的法治进程,我们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机械执法”,甚或“奇葩执法”,甚或“徇私枉法”,谁让他们是“有权”部门呢!但我们,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可以妥协,但不能气馁,毕竟我们一直在信仰着法律或者在试图信仰法律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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