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评图解电影被判侵权,作品解说的界限在哪?
问法网 发表于:2019-08-27 00:09:45
原标题:问法网评图解电影被判侵权,作品解说的界限在哪?
一、事件回顾
问法网小编获悉,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此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卢正新、颜君共同组成合议庭。
二、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问法网律师认为,简单的说,一场球赛就是一个作品,从赛场到家里就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化。因此,对球赛进行解说当然需要得到授权。因为在你解说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球赛的播放。
三、作品解说的界限在哪里?
问法网律师认为,《春秋》是我国一本古老的作品,《左氏春秋》就是对《春秋》的注释,通俗的讲就是解说。《红楼梦》也是一部伟大的作品,红学产生的研究当然也就是对《红楼梦》的一种解说。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哈姆雷特的独特见解当然值得我们拜读。根据另外一件前已存在的作品所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法上叫做演绎作品。它的创造性就在于对前已存在的作品进行改编,或在于将其译成其他语文的创新成份。著作法当然保护演绎作品,但是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上述原著的版权。
在该案中,法院称“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法院是从目的的角度来判断演绎作品是否侵犯了原著的网络传播权,以宣传为目的的当然是合法,打着宣传的旗号实施替代目的当然违反了著作权法。至于目的的判断当然需要结合演绎作品中截取的原著内容是否是必须的,是否涉及到关键的剧情。为了流量靠热点当然无可厚非,但是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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