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对林小青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表于:2019-09-29 10:03:29
2019年8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月3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就林小青涉嫌参与被告人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套路贷”犯罪一案提起公诉。4月9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林小青为律师,引发媒体关注。上级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派员阅卷审查,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经审查,林小青在担任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主要行为包括代理公司通过民事诉讼向罗某追讨债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没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林小青亦并不明知其所从事的法律服务被魏世伟、宋望舟等人利用实施“套路贷”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撤回起诉。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该案进行全面研判后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2019年7月31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对林小青撤回起诉的决定》,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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